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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布通知 规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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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三部门发布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于7月14日发布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 。该通知明确了实施范围、适用法律制度 、工作原则、主要任务、重点环节及工作要求 ,以确保采购工作的规范性 、廉洁性和效率。

实施范围与法律制度

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购置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设备时,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特殊情况如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采购除外 。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采购需先获得配置许可,并应遵循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等竞争性采购方式。

工作原则与主要任务

通知强调了管理、执行 、监督权责明确,技术适宜 、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以及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任务包括分级组织医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 ,推进高值医用设备备案数据库建设 。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并逐步扩大集中采购范围。市地级集中采购工作也应积极推进 ,2027年6月底前各省份至少确定1个市地开展试点并完成一轮集中采购工作。

重点环节

重点环节包括制定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实施机构、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强化评审环节异常低价审查以及健全报告制度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需承担采购需求管理主体责任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设定和报送采购需求,并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

在异常低价审查方面,需严格落实财政部相关要求 ,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启动审查的情形,规范开展审查,并如实记录审查意见和结果。

工作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统筹部署,强化实施保障,严格监督管理 ,并做好政策解读。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建立健全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加强对市地级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并鼓励建立省际、市际间采购联盟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与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相关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现行管理规定执行。